口头审理走进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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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表了一篇“口头审理‘生根发芽’,巡回评审‘破土而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庭首次在沪开庭”的工作动态,具体内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庭首次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庭,评审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沪江”“沪江网校”“沪江英语”三件商标无效宣告案。

 

      何为“口头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在商评委的主持下,由案件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口头审理"的由来时间较短,且在实际案件审理阶段适用的范围较窄,因此很多人都不熟悉该审理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依据上述规定,商评委于2013年开始启动《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经过征求意见稿后,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一系列准备之后,2017年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审理办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该办法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

 

     《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实施后,商评委首次进行口头审理的两起案件为高麗紅蔘商标驳回复审案,BOLIMO、搏力谋商标无效宣告案,在第18764921号高麗紅蔘商标驳回复审案口头审理现场,申请人围绕焦点问题陈述了复审理由。在第11444427号BOLIMO商标、第11444613号搏力谋商标无效宣告案口头审理现场,当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质证。案件审理过程井然有序,相关申请人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体现出口头审理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证,商标案件中,很多时候双方出具的证据会很多,如果双方可以当面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那么质证将会更直接、真实、有效,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明确争点、消除当事人疑虑。其次,《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口头审理可以请证人到庭作证,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再次,《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式,减少损失。

 

     虽然口头审理有很多的优点,但是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人员的相对不足的现实,实行口头审理并不是一项最优的选择。因此口头审理的定位是一种有利于查明事实的补充程序。大多数的评审案件,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已经足以保证查明事实,因此也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必要性。目前的口头审理是由审查人员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决定的,以书面审理为主,以口头审理为补充,适用于少数案情复杂、事实争议大、证据查证困难的案件。

 

     口头审理一直在北京,这次的“沪江”“沪江网校”“沪江英语”的口头审理案件,是商评委首次走出北京,是一个新阶段,更是口头审理一个里程碑事件,不仅可以节省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将助推上海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正如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商标协会会长樊芸所说:巡回评审的开展大大节省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是商标评审审理方式日臻完善的新起点,是商标评审部进一步发挥便民利民职能作用的新标志,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新举措。

 

     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口审制度萌芽、办法制定、随后走出北京,每一步都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此次上海的口头审理,拉开了口头审理的新篇章,也相信知识产权局会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各种审理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

2020年1月7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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