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战”之不得不知的IP攻防策略之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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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案件却相对鲜见。笔者以本案的裁判要旨为论述基础,通过通读最高院的裁判要旨,结合日常实务与相关法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层层剖析,揭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神秘面纱,其中,文中多次提到的保护条例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详情
 
主要案情回顾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涉及登记号为BS.1250052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涉案布图设计)。

赛芯公司认为,型号为JA5088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布图设计中6个独创点实质相同,裕昇公司、深圳准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芯微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户财欢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准芯微公司的唯一股东,黄建东、黄赛亮从户财欢处受让股权,在诉讼期间注销准芯微公司,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裕昇公司、户财欢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黄建东、黄赛亮对裕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赛芯公司主张的涉案独创点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中主张的独创点相同或实质相同,准芯微公司与裕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裕昇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不能直接使用样品的剖片来确定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由于纸件不清晰,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对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采取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公开布图设计为条件。国知局在布图设计的登记审查中,对纸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对电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对于电子版本,同样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

可见,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裁判要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相关问题
Q
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到保护。

 

Q
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对象?
 

A:结合本案,最高法首先依据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既有审判规则,明确了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

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布规定了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构成了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对象。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保护条例中第五条规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根据上述规定,布图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两个以上半导体元件,且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互连线路;元件的大小、位置及其互相的空间位置关系;各互连线路的尺寸大小、位置、走向及其互相的空间位置关系;元件与元件、元件与连线的连接关系等;且在基片上制造的这些元件、连线组成的电路应当能够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进行布图设计创作是为了制造具有某种电子功能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者根据选定的某种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工艺的要求,对制造集成电路中各元件、连线时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基片中各相应区域的物理尺寸、空间位置等以图样形式进行定义。 

根据保护的程度将保护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仅保护布图设计;

第二层次为同时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第三层次为不仅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还保护含前述集成电路的产品。

Q
怎样才能满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条件?
 

A: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必须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复制件或图样是登记授权的必要条件,而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样品提交与否并不是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

形式条件:

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知局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的登记保护主义。也就是说,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取得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人须依法向国知局履行登记手续。依法登记是保护布图设计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

提交的材料

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 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知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申请不能超出法定时限

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知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知局不再予以登记。

实质条件:

从本案中可以了解到:虽然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充分公开这个概念,但从侵权判断的角度可以推知,要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得到保护,必须充分公开。

充分公开可以参考专利中的相关规定,专利就是以公开换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也可以专利的角度进行理解,以有期限的保护换取社会公众对先进技术的接触。如果申请人不充分公开其布图设计即可获得专有权保护,则势必不符合相关制度。

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判断需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若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没有充分公开,那么侵权判断将失去比对基础,权利人也不可能得到任何保护。但是充分公开并不代表着全部公开,在登记时,可以选择不想公开的部分作为保密信息。

不仅需要满足充分公开,在保护条例的第四条还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Q
如何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A: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任何具备独创性的部分,均享有复制权及商业利用的权利。除保护条例另有规定之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任何具备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或者商业利用,均侵犯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保护条例第7条、第3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的权利,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任何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以布图设计的全部主张其专有权,也可以以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其专有权。

因此,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当确认以下问题:

(1)应当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观载体;

(2)根据客观载体载明的布图设计,结合当事人的主张,确定在具体案件是使用布图设计的全部、还是使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其权利主张的基础。

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都没有要求布图设计在登记时应指明其独创性;因此,根据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中任何具备独创性的部分都应该得到保护。

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就复制权而言,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都构成侵权,以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为限。如果他人复制的是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布图设计部分,则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就商业利用权而言,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分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属于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

Q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侵犯怎么办?
 

A:1、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知局处理;

3、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并不是使用了别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会侵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由此可知:为了充分发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对集成电路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还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对布图设计的限制主要就表现在出现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他人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而对权利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进行商业利用而不构成侵权,有以下情形:
合理使用: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得,为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并无需向布图设计权人支付报酬。
反向工程: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反向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反向工程的直接目的必须是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他人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新的布图设计;(2)反向工程过程中复制的他人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3)利用反向工程创作出的新的布图设计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反向工程者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和实验数据等作为证据,并且不能与被进行反向工程的布图设计完全相同。
权利穷竭:又称权利用尽。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善意买主: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上述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涉及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査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五洲普华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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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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