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猴姑”饼干案看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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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饼干,是江中集团于2013推出的一款由东北猴头菇为原料制作而成的饼干。而“猴头菇”别名为“猴菇”,江中集团在给品牌命名时,为了突出其产品含有“猴头菇”的成分,选用了“猴菇”二字,为了和“猴菇”区分,将“菇”字去掉草字头修改为“猴姑”作为自己的品牌名称。

产品研发成功后,江中集团对该产品做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并聘请徐静蕾作为代言人,因此该产品一经面世,很快得到市场的认可,在各大商超终端和电商热卖,销售额长期占据了饼干品类第一。就在江中猴姑饼干掀起一阵疯狂的“猴姑热潮”的同时,其他饼干生产商业开始纷纷模仿跟进。由于“猴菇”本身就为一食品名称,且在饼干中添加猴头菇成分并不存在难以突破的技术难点且还能成为产品的一大卖点。因此,其他厂商也在自己的饼干中添加了猴头菇,并在产品包装显眼位置打上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等字样。更有甚者,在包装上也采用了和江中集团相类似的设计。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仿冒,江中集团展开了一系列的维权措施。至今诉讼案件以多达300多起, 多以原告胜诉结案。在公开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多数侵权厂商均辩称“猴头菇”本身是一种食用菌名称,是一般人所熟知的通用名称,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猴头菇”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而只是表明饼干的成分,并未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况。总结来说,侵权厂商认为他们可以使用“猴头菇”或者“猴菇”,因为其是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当然,本文的重点并不是分析这些案件本身,而是以这些案件作为切入点,来讨论“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何为“通用名称”?

 

在讨论如何合理的使用“通用名称”前,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何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解释其实非常简单,一般就是指商品或者服务被普遍使用的名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文提到的“猴头菇”被普遍使用为一种食用菌的名称,当然为也是一种“通用名称”。

对于“通用名称”,《商标法》第11条有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作为一种的专有名称,是消费者识别该类商品或者普通生产厂商标示某种商品的必要名称,应当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社会资源,如果为某一私人或企业所占有,会造成对公有领域的侵犯,也会对我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当普通生产厂商将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用于产品包装时,应当认定为是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法的所保护的范围。并且《商标法》第59条也规定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就表示,如果有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时,其商标除显著部分外,包含了“通用名称”,当其他厂商们想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的,并不侵犯这位权利人的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中涉及到的“通用名称”条款都有一个限定--在“本商品”中的。这就是说,只有该名称在需要使用的商品上为不可缺少的必要名词时,才是商标法第11条和第59条说称的“通用名称”。在江中猴姑饼干案中,笔者认为,这里的“本商品”应当为“饼干”。也就是说,任何饼干生产商都不能将“饼干”作为私有财产注册为商标,即使其商标中含有“饼干”,也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但是“猴头菇”作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当商品为饼干时,消费者并不会将其作为一种饼干的品类来识别,他可以是产品成分的标注,但绝不可能是饼干类产品必不可少的品名。因此,其他厂商在使用“猴头菇”或者“猴菇”字样时需要特别注意其使用,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如何才能合理使用
 
 

前文我们在介绍了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后,已经可以确定“猴头菇”或者“猴菇”并不是饼干产品上的完全可以自由使用的“通用名称”,那还可以在饼干包装上使用“猴头菇”或“猴菇”吗?笔者认为是仍旧是可以的,这就涉及到商标的另一个概念--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说明了要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1、该标识使用于商业活动中;

2、该标识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作用;

在研究江中猴姑饼干案后不难发现,案件中的侵权方对“猴头菇”或者“猴菇”都进行了突出性的显示。首先“猴头菇”或者“猴姑”的位置一般都位于产品包装正中,其字体大小一定是大于其自有商标的大小,或者有的厂商并不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更容易注意到“猴头菇”或者“猴菇”的字样,根据该字样来选择产品,从而起到了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这就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对于这些厂商来说,什么情况下才不算做“商标性使用”呢?结合前文提到的“商标性使用”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来看,如果你的标识不是出现在商业活动中,当然就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比如只在自己家里使用。当然如果只在自己家中使用,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本文所要讨论的情况一定是商业性的使用,就如江中猴姑饼干案中的侵权厂商一样,他们将“猴头菇”或者“猴姑”的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就已经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是商业性的使用。这个时候,想要避免被认定为不合理的使用,一定需要做到不违反第二条,即不能让“猴头菇”或者“猴菇”字样起到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笔者认为做到以下2点:1、将自己的商标印刷在商品包装显眼位置,使消费者在一般关注力下就可以较快的识别;2、“猴头菇”或者“猴菇”不单独出现,可以用描述性语言来表明产品中含有“猴头菇”成分,最简单的,可以说本品含有猴头菇。  

     

结语 

 

从江中猴姑饼干系列案件不难看出,江中集团对于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可谓是不大。对于普通厂商来说,在饼干中添加猴头菇成分固然能成为产品的一大卖点,从而提高销量,对于将“猴头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也有一定的理由。但是既然江中集团已经将“猴姑”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使用,其他厂商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的使用该“通用名称”,才能更好的发展自己的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3年1月17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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