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候会碰到这样的难题,竞争对手不断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各电商平台和自媒体投诉,却又迟迟不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方商品大量下架,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损害。这个时候,被投诉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此时,被投诉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化被动为主动,化解自己陷入疑似侵权的困境。
一、起源与发展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和内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的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专利领域关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商标和著作权纠纷也参照此规定执行。在知识产权日益受重视的今天,出现了一批权利人以投诉侵权之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地威胁和敲诈,使得竞争对手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的处境,为平衡权利人和普通社会公众双方的利益,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
二、适用条件
适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可以参照不侵害专利权之诉,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被投诉方受到明确的侵权警告或投诉。
(二)被投诉方书面催告权利人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
(三)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
适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必须严格遵守投诉-催告-怠于起诉等程序,不能随意适用,被投诉方必须是因为投诉困扰而遭受损失,只有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才能解除目前的困境。
例如在某案中,A公司接到B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后,A公司的产品被电商平台下架处理,A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B公司的商标权。A公司要求B公司撤销投诉或者通过法院作出处理,B公司经过催告后仍然继续投诉,迟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产品无法正常销售,B公司的持续投诉行为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损失,此时A公司有理由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来解决困境。
三、行为保全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是指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依申请请求相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考虑到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若不立即禁止投诉方继续实施投诉、举报等行为,必将使被投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在浙江某公司诉天津某公司商标确认不侵权诉讼中,被告天津某公司不断向原告客户及主管机关进行投诉、信访、举报。同时,被告还直接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B站等自媒体平台进行投诉要求下架原告宣传视频,并向电视台等媒体投诉要求删除对原告的宣传报道。由于原告的客户群体主要为政府和事业单位,被告抓住了原告客户害怕被投诉举报这一特点持续向原告客户施压,被告持续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损失,此时原告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四、主张赔偿的条件
原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同时,如果可以证明自身财产权确实受到了损害,也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可以通过自己因被告的恶意投诉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尤其对于恶意投诉的被告,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积极维护,也是对被告恶意投诉的一种威慑。法律除了保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防止合法权利的滥用。
例如,在“PAULA’SCHOICE宝拉之选”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被告抢注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恶意投诉,给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损失,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恶意投诉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主张,认定被告的恶意投诉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五、地域管辖的原则
从“彼得兔”案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取以“确认不侵权的具体民事行为发生”为案件的管辖地。从“奢韵”案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案件的管辖地,在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案件的管辖地。
在(2016)京73民辖终1120号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请求人对于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种纠纷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与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是一致的。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之诉的规定来确定。此外,在确定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时,应当注意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行为是其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对于侵权行为地的把握应以原告自身所实施的行为为准,而不能将其他案外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案件管辖的依据。
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法官在其发表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新突破》的文章中也讲到:“……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其地域管辖也应当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六、法律意义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给了被投诉方一个主动权,他可以主动请求法院对自己是否侵权作出一个明确的判决,它可以消除被投诉方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消除对被投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它对恶意的投诉方进行了约束,防止权利方的权利滥用,保护了真正善意的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法律不仅要保护权利方的利益,也要保护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当出现商标侵权纠纷时,双方要积极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被投诉方也要勇敢地站出来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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