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并就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现行《商标法》提出了诸多修改,例如打击恶意申请、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等。其中,“禁止重复注册”制度的规定引发了广泛热议。相关规定为:第十四条【注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同一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应当只注册一件相同商标。第二十一条【禁止重复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但有下列情形或者申请人同意注销原注册商标的除外: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已实际使用的在先商标基础上做细微改进,申请人能够说明区别的;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因未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说明,导致在先注册商标被注销,但该在先商标已实际使用的;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因未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但该在先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在先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但该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已不复存在的;有其他重复或者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的。
对于禁止重复注册,修订草案采取“一般+例外”的立法模式。在商标的实际应用中,除了草案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还有哪些需要主动去做的重复注册呢?本文就通过几个案例,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一、尼斯分类发生变化,新增商品和企业主营产品更相符。
商标的申请的时候应根据当前实施的尼斯分类进行申报,不得使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尼斯分类每年更新一次。尼斯分类表是根据市场变化而改变的,先有产品出现,才会有对应的项目出现,这必然造成尼斯分类表中的项目会晚于实际产品而出现的情况,所以对于新兴产品,在先注册商标时可能没有高度契合的项目,但是后续可能会新增加契合度高的项目。权利人于1985年提出注册申请的“仙乐”商标,在官网上显示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强的松”“氢化的松”,实际使用商品为成品药。该商标在遇到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成品药的使用证据是否构成指定商品的使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该商标最终在诉讼阶段予以维持。当今社会,每天都有新的销售概念以及新的产品在产生,像“固体饮料”等等,在当前的尼斯分类中只能找到类似的商品来对应,但有可能在更新过的分类表中,可以找到更贴合产品的项目类别进行补充注册。如果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与核准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一致,则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则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二、主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
上述的尼斯分类的新增产品是比较常见的情形,除了新增之外,必然会有删除,还有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A公司在16类上提交注册了TUNHUANG及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扑克”,随后,尼斯分类表进行了调整,1608纸牌、扑克牌类似群第八版时移入2803类似群。2009年,B公司在28类上提交注册了TUNHUANG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扑克牌;纸牌;麻将牌”。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同时注册,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A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目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尼斯分类表移类的项目,需要交叉检索,但商标审查人员在审查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疏漏,如果未做全类的商标公告监测,权利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知道近似商标的公告情况,如果商标注册满五年,无效的难度也会增大。因此,建议商标注册人在主营产品的商标类别发生变化实,及时进行补充申请,以防有其他近似商标核准注册。毋庸置疑,近年来,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的现象日益增多,一些企业甚至采用“接力式申请”等策略,以最小的成本,以防商标被撤三,或维持“瑕疵”商标的效力,或怠于维护已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商标审查资源,也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因此,《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商标重复注册行为,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当然,“例外”的立法模式也说明重复注册行为并不是错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必须的,上述两个案例虽然比较比较特殊,但也能给各权利人带来启发。各企业也应定期排查名下商标的详情,再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尽早展开重复注册,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