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审查意见答复实践:如何证明你的设计是“新设计”》
相较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常会被贴上“简单”的标签,不少申请人认为只要是自己原创的设计,申请后理应顺利获得授权。然而,当审查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本专利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时”时,许多申请人会瞬间陷入困惑与焦虑——“这明明是我独创的设计,为何不被认可?”、“审查员指出的这些缺陷,我该如何反驳?”基于此,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浅谈如何撰写一份具有说服力的审查意见答复,助力专利成功获得授权。
在外观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关于判断专利是否属于新设计这一问题时,通常会碰到以下两种典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种情况,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该意见是基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种情形下,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会列明审查员检索到的现有设计信息,例如在先专利产品或已在网络公开渠道发布的产品信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通过整体综合对比申请设计和现有设计,从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特征等维度阐述二者的明显区别点以说服审查员,答复的重点相对明确。
第二种情况,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产品不属于新设计。该意见是基于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种情形下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会写出审查员的主观理由,并不会提供具体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通过解读法条“富有美感”、“新设计”等要件来论证本专利申请属于新设计,这使得答复重点容易不清晰。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况因缺乏具体对比文件而更具答复难度,因此选取下文的真实案例,聚焦于第二种审查意见的答复场景,给大家提供答复思路。
本案例中申请产品名称为“禅服”,审查员认为“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整体形状常见,其盘扣、侧面开襟以及后视图领口中间的三折叠设计也是常见设计,整体不是新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审查员的核心观点在于本申请的整体形状和其中的设计特征都属于常见设计,因此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如果仅围绕这点论证产品形状不常见十分缺乏说服力,因此我们采取以下答复策略:
第一步,结合产品属性来说明整体形状和设计特征的“新设计”。本申请为服装类产品,因此我们从服装作为整体穿着的属性出发,依次描述了衣服的上身、下摆、肩部、领口等部位整体形状设计以及下摆走势、肩部剪裁与领口结构之间的协调关系,并且突出说明审查员提到的盘扣、侧面开襟、后领口三折叠设计等设计特征,说明多个细节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体现出设计的巧思。
第二步,结合产品的使用场景、设计理念来说明“新设计”。我们将设计特征与产品的使用场景和设计理念紧密结合,本产品名称为禅服,其用途在于禅修时穿着,因此答复时明确指出了产品的设计理念是围绕禅修主题进行,以“静、简、动”为设计核心,可方便进行打坐、行禅,因此其整体廓形、侧面开襟的形状走向等设计特征是为了迎合设计理念,将具体设计特征提升为实现产品功能与美学而进行结合的独创性表达。
第三步,主动找寻常规设计作为对比支撑来说明“新设计”。该审查意见中指出设计为常规设计,但未提供对比文件,为了更有力的反驳,我们变被动为主动,自行检索了常规设计作为对比说明。答复时申请人通过百度平台检索禅服这一产品,以百度搜索界面显示的禅服产品图片作为常规对比设计,直观对比展示了本申请在整体形状、盘扣造型、开襟结构、领口设计等设计特征上与常规设计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而论证本专利申请属于新设计,通过视觉对比更为明确。
最终,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层层递进的论述,我们成功说服审查员,使本专利获得了授权。
综上所述,答复审查意见本质上是一场“说服的艺术”。当审查员认为设计属于常规设计时,其背后潜藏的信息其实是“该设计未能体现出明确的富有美感的设计特征”。因此,我们的核心任务不仅仅是辩解,更是要通过系统性的论述,向审查员生动地展示产品的设计过程与独特之处。通过系统清晰地阐述,使审查员理解产品的设计特征创新在哪,引导审查员从整体形状、比例、设计特征的组合感受产品设计,并通过建立“理解-特征”的映射向审查员展示独特的视觉效果是如何形成的。
其次,主动建立参照物能更好地反衬出产品的新颖。当审查意见中未提供对比设计,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接受其观点。主动检索合适的常规设计,看似是给自己增加难度,但只要文件找的好,实则可扭转答辩的格局。企业可通过百度、知乎等综合性信息平台,以及淘宝、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对申请产品进行了广泛的公开检索。这些平台汇聚并呈现了当前市场上已公开流通、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产品设计,其搜索结果具有高度的市场代表性与公众认知度。我们将检索到设计作为“常规设计”的参照基准,为本申请的不属于常规设计建立一个清晰、可信且客观的对比背景,可以让审查员视觉上直观的看到存在的明显差异,并且给予对比,清晰地归纳出产品设计所独有的,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区别性特征,让“新设计”的论述不再是口头而谈。
最后,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还需要有一定逻辑思维,尤其在我国专利申请正从“数量追赶”向“质量取胜”转型的关键阶段,对创新高度与申请文件质量的要求将日益严格,这一能力显得愈发重要。因此正因如此,在论证外观设计为“新设计”时,我们必须主动出击,从设计理念、整体视觉、对比举证等多个方面系统构建论证体系,全面提升答复的说服力与成功率。同时专利审查奉行“个案审查”原则,上述案例的具体策略和论证角度源于其产品自身设计属性,可能无法被直接、完整地复刻。但我们相信,本文中的“跳出争议焦点、构建系统论证”的底层思路,依然能为大家应对类似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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