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变动与诉权归属:著作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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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著作权维权实践中,一个常常被忽略却又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当诉讼进行期间,或者侵权行为跨越了权利许可期限时,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权利的动态变化,如同一场比赛中途更换了运动员,如何确保“接力棒”的顺利交接,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与维权效率。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解析这一法律难题。

 

 
一、典型案例引入:“《星辰》软件维权罗生门”
 

案情简介:2019年1月,甲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星辰》的专业设计软件,并依法登记了著作权。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为期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独占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6月,乙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其网站上非法提供《星辰》软件的破解版下载,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然而,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到来——2022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独占许可合同到期,且未续约。甲公司收回了全部权利。

2023年2月,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时,丙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程序性质疑:“原告乙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其授权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如今它已不再是权利人,凭什么继续站在原告席上?”一时间,法庭的焦点从“丙公司是否侵权”转向了“乙公司还有无资格告”。这场维权诉讼陷入了“主体资格罗生门”。

 

 
二、案例析法:两大核心情形下的法律逻辑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著作权诉讼中权利变动的两种典型情形,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情形一:诉讼期间权利转让——适用“当事人恒定主义”

假设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诉讼期间(2022年10月)将其独占许可权转让给了丁公司。那么,乙公司的诉讼资格是否会受影响?

法律原则:当事人恒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转让属于典型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因此,在诉讼期间转让著作权,原著作权人(转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其仍可作为原告或被告继续参与诉讼。该条文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原则”,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和效率。如果因权利转让而随意变更当事人,将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重新开始,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虽然原著作权人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受让人作为新的权利主体,其利益与诉讼结果密切相关。因此,受让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或者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替代原当事人承担诉讼。

本案应用:即使乙公司将权利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作为最初起诉的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法院将继续以乙公司为原告审理此案,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权利受让人丁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和效率,避免因权利变动而不断更换当事人,导致诉讼程序拖延。受让人的参与: 丁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在经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替代乙公司承担诉讼。

情形二:授权到期后诉权丧失——回归“权利依存主义”

这正是我们案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乙公司的授权已于开庭前到期。

法律原则:权利依存原则

通常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在授权过期后,就授权期内的侵权行为不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诉权会恢复到著作权原权利人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许可合同的内容,其中“期间”是核心要素之一。一旦期间届满,被许可人基于合同获得的权利也随之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他人签订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排除他人包括著作权人行使合同约定的专有使用权。在发生专有使用权争议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解释:这是关键条款。它明确了独占(专有)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但该诉权的基础是其合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一旦授权过期,这个权利基础便不复存在,其提起诉讼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授权期间内的诉权来源:在独占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获得了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法律为了保护这种独占地位,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侵权行为。

授权过期后的法律状态变化:

1. 权利基础丧失: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不再是该作品的独占权利人,回归到了普通公众的地位。其原先享有的起诉权是依附于“独占被许可人”这一身份的,身份消失,诉权也随之消灭。

2. 诉权的归属:诉权自动回归到著作权原权利人手中。因为侵权行为(即使在授权期内发生)最终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等核心权益。现在,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就该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 对“侵权行为”的区分:

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开始于授权期内,但持续到授权期结束后,情况会复杂一些。被许可人可能有权就授权期内的损失部分提起诉讼,但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且通常需要与原著作权人进行协调或共同诉讼。最稳妥的方式是由原著作权人作为主体提起诉讼。

已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完全发生在授权期内,但在授权过期后才被发现或才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因已丧失权利基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应用: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完全依存于其享有的独占权本身。这项独立的诉权,是其作为“准权利人”地位的体现。一旦独占许可合同到期,乙公司的“准权利人”身份便告消灭,回归为普通民事主体。其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其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此时,如果坚持由乙公司作为原告,法院很可能以“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诉权的归属:诉权自动回归于原著作权人甲公司。因为丙公司的侵权行为(即使在许可期内)最终侵害的是甲公司的著作权财产利益。现在,唯有甲公司才有权就整个侵权行为(包括许可期内发生的部分)主张权利。

 

三、策略启示与维权建议
 

“《星辰》软件案”的波折给著作权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1、对于原著作权人(许可人):在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授权到期后,对于已发现但尚未完结的侵权诉讼,如何进行权利和材料的交接。一旦许可到期,应主动承担起维权责任,及时从原被许可人处接手诉讼或重新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败。

2、对于独占被许可人:把握诉讼时机至关重要。发现侵权后应尽快起诉,确保整个诉讼进程尽可能在授权期内完成。若预见到诉讼可能跨越授权期,应提前与著作权人沟通,争取获得其出具的特别授权,以便在授权结束后能继续以代理人身份或共同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授权到期后,有义务将已获取的侵权证据、案件材料等完整移交给原著作权人,协助其继续维权。

3、对于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审查原告的权利状态在整个诉讼期间是否发生变化。在遇到乙公司类似情况时,应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变更适格的诉讼主体(如变更为甲公司),或由甲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而非简单地驳回起诉,以实质性地化解纠纷。

著作权民事诉讼,不仅是事实与证据的较量,更是程序与规则的舞台。“《星辰》软件维权罗生门”一案生动地表明,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动态的、可能随着权利状态变化而改变的法律要件。无论是权利人还是维权者,都必须具备前瞻性的布局思维,深刻理解“当事人恒定”与“权利依存”这两大原则的适用场景,确保在权利变动的“接力赛”中稳握法棒,直抵维权成功的终点。

END

 
 

 

2025年12月12日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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