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被告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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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成为被告。但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将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承担规则及实务建议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的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形式。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但法律未直接规定诉讼程序中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确定遵循以下原则: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必须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商事特质的认可,其字号与经营者是统一于同一商事主体的两个方面。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列为共同诉讼人。

 

二、实务案例中的裁判分歧与规则统一

 

(一)程序性争议:是否必须列经营者为被告?

第一种观点:仅列字号为被告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哥木材加工厂欠薪案”中,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仅需列明经营者基本信息,无需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执行阶段可直接依据该规定执行经营者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对外公示的经营标识,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程序上无需在诉讼阶段确定实体责任主体。

第二种观点:必须列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江苏法院网分析指出,有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最终由经营者承担,诉讼中应将字号、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避免执行阶段责任主体缺失。若仅列字号为被告,可能导致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分离时执行受阻。

(二)责任承担规则:字号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1、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挂名老板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经营者需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担责。即使实际经营者未参与诉讼,执行阶段可直接追加其承担责任。

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延续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的“注销商户欠款案”表明,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仍需承担债务。法院强调:“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但债务责任不因注销而免除”。

 

三、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原告的诉讼策略

1、起诉前调查义务

全面核实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经营者及实际经营者信息,必要时申请调取工商登记档案。若存在“借证经营”情形,需将登记经营者列为被告以规避风险。

2、被告列明规则

有字号且无争议:以字号为被告,注明经营者信息。存在实际经营者:将字号、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直接以经营者为被告。

(二)被告的抗辩路径

1、登记经营者抗辩:主张未参与经营,要求追加实际经营者;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如提供个人银行流水、经营账目)。

2、实际经营者抗辩:主张与登记经营者存在挂靠关系,要求免除责任;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经营(如个人账户收款记录)。

(三)执行阶段的特殊规则

1、直接执行经营者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字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经营者财产,无需追加程序。

2、家庭财产的执行

若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家庭共有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四、结语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本质是商事登记公示效力与个人财产责任的平衡。司法实践中,诉讼阶段以程序性规则为主导,执行阶段以实体责任为核心。对债权人而言,起诉时列明所有可能责任主体(字号、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是降低风险的关键;对经营者而言,规范经营、避免出借资质是防范责任连带的根本。

建议后续立法、修法时,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应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相衔接,区分“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避免因法律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END

 

 
 

 

2025年12月15日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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