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策略分享:当审查意见默认从权具备创造性时,如何争取更优保护范围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时常会遇到一类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默认某些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此时,最直接的答复策略是将默认具备创造性的从权特征并入独权,此种“简单合案”通常能迅速获得授权。然而,作为专利代理师,我们需认识到,这种策略往往以显著缩小独权保护范围为代价。因此,更为可取的做法是:深入分析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通过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争取一个在授权可能性与保护范围之间取得更好平衡的独权方案。
面对此类审查意见,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谨慎评估:不急于接受审查员的修改建议,首先评估直接合案对保护范围的实际影响。
深入分析:精读对比文件,尤其关注其技术构思、整体结构以及与本发明核心区别的关联。
精准反驳:若分析发现审查意见对对比文件的解读存在偏差或结合启示不足,应构建逻辑严密的反驳理由。
积极沟通:在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后,可辅以电话沟通,直观、高效地阐明技术关键点,引导审查员重新审视本案。
1. 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方案
本案涉及一种电机驱动式自动伸缩主锁舌的智能锁体。现有技术中,为判断关门是否到位,智能锁体普遍独立设置一个触发舌组件,与斜舌、主锁舌并排布置,导致锁体结构不够紧凑。
本发明核心改进在于:取消了独立的触发舌组件,将实现门状态检测的功能结构集成于斜舌组件之上,从而简化结构、缩小体积。
2. 审查过程与意见
在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前,审查员电话沟通,认为权利要求9、10具备创造性,建议通过修改(即将该从权特征并入独权)以获得授权。代理师评估后认为此修改将过度限制保护范围,故未采纳,并请求审查员提供书面对比文件。
随后,审查员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两篇对比文件(D1、D2),认为结合二者足以破坏本发明独权的创造性。其中,审查员认为D2的斜舌组件已公开了用于实现触发功能的结构。
3. 分析反驳与意见陈述
代理师重点研究了D2,发现其虽然斜舌组件上存在一个可动零件,但D2全文未描述该零件用于检测门状态。更关键的在于,D2的附图中明确示出了一个独立的、与斜舌并排设置的传统触发舌组件(如下图所示),这恰恰证明了D2仍属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结构不够紧凑”的现有锁体范畴。

(图示:在D2附图中标红处,可见独立的触发舌组件)
在意见陈述中,我们明确指出:
D1和D2均采用本发明申请背景技术所说的“独立触发舌”结构,其技术路径与本发明“功能集成”的创新思路根本不同。
D2中存在独立的触发舌,因此D2对“取消独立触发舌,并将其功能集成于斜舌”并没有技术启示。
4. 沟通与结果
提交意见陈述后,我们主动与审查员电话沟通,直观地指出了D2附图中独立触发舌的位置,并重申了上述论点。审查员经重新核实,认可了我方的分析。最终,本案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即获得了授权,成功维护了最初请求的、范围更大的保护方案。
当面对审查员“默认从权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专利代理师的价值远不止于完成形式上的修改以换取授权。本案的成功经验表明,深入的技术分析、针对性的对比文件研读以及清晰的逻辑反驳,完全有可能说服审查员,在维护专利申请核心创新点的同时,为其争取到更优、更合理的保护范围。这不仅是代理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申请人长远利益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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