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具备创造性”到“成功授权”——系统应对审查意见的策略与实践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作为授权的核心门槛之一,始终是申请人难以回避的“拦路虎”。尤其是面对审查员下发的“不具备创造性”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许多申请人往往陷入“技术特征罗列”或“空泛争辩”的误区,导致答复乏力、授权受阻。
然而,审查意见并非“否定判决”,而是专利授权博弈的起点。如何从技术比对中提炼出“区别特征”,如何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构建创造性论证逻辑,如何在审查员的“常规手段”判断中突围,是每一位专利从业者必须掌握的核心能力。
本文将以真实授权案例为基础,系统梳理创造性答复的“三步法”逻辑,深入剖析从“区别特征”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论证路径,提供一套可复制、可落地的创造性答复方法论。

创造性审查及答复过程中,判断标准通常遵循“三步法”:
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面对审查员认定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等,申请人容易陷入“技术特征堆砌”或“效果空泛”的泥潭,导致创造性论证缺乏说服力。
因此,创造性答复的核心在于:精准识别区别特征→ 重构技术问题 → 论证非显而易见性 → 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案例申请号为“2024112394116”,名称为“基于目标生物爬行轨迹的运动观测方法、系统及装置”,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基于目标生物爬行轨迹的运动观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目标生物爬行视频,对视频帧进行目标检测得到目标区域,并对目标区域进行误检目标筛除,得到目标检测框,其中,目标检测框至少包括一个检测框;
为目标检测框分配目标标记符,并对目标检测框进行多目标跟踪生成目标跟踪框;
将目标检测框与目标跟踪框进行级联匹配,得到匹配后的跟踪序列;
通过所述匹配后的跟踪序列,得到目标跟踪框的中心点位移,进而得到像素爬行距离;
通过截取跟踪框的中心点时间差,得到像素爬行时间,根据像素爬行距离和像素爬行时间,得到目标像素爬行速度;
根据像素爬行距离和真实物理距离进行计算,得到比例尺,所述像素爬行距离及像素爬行速度根据比例尺进行计算,进而得到目标生物的实际爬行距离和实际爬行速度。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供了对比文件1(CN117373108A)和对比文件2(CN118534934A),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1:采集样本视频,并对样本视频进行预处理,以去除视频中影响检测的冗余信息以及噪声,并突显出储粮害虫的轮廓;步骤2:将步骤1中得到的储粮害虫二值化图像,利用传统Opencv方法提取储粮害虫二值化图像中的轮廓,再利用设定好的阈值,筛选出轮廓面积大于25且小于260的储粮害虫轮廓信息,逐帧对储粮害虫二值化图像进行轮廓检测,提取出图像中包含的所有储粮害虫的位置坐标信息,并计算出每只储粮害虫的坐标中心点位置,并利用矩形框将储粮害虫的位置绘制出来;步骤3:步骤2运用传统OpenCV与YOLOv5s相结合的方式逐帧将样本视频中的储粮害虫检测出来后,再逐帧将储粮害虫的位置坐标信息传入到改进的SORT算法中进行帧间关联匹配,为每一只储粮害虫分配对应的ID;步骤4:计算出每只储粮害虫相邻两帧之间中心点坐标的欧式距离作为每只储粮害虫当前帧行走的距离,再根据帧率计算出每一帧的间隔时间将帧率的倒数作为每一帧的间隔时间得到当前行走速度。
根据“三步法”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截取跟踪框的中心点时间差得到像素爬行时间,根据像素爬行距离和真实物理距离进行计算,得到比例尺,所述像素爬行距离及像素爬行速度根据比例尺进行计算,进而得到目标生物的实际爬行距离和实际爬行速度。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申请人将原始权利要求2中关于级联匹配的内容添加至权利要求1,基于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是简单的目标检测框与目标跟踪框之间的匹配,对于快速移动目标生物、跳跃爬行的蛾类目标生物及位移突变的目标生物,并不能实现较好的跟踪效果,与本申请中通过多阶段的级联匹配并不相同,进而本申请中通过多阶段级联匹配提高目标检测框及目标跟踪框之间匹配的准确率是非显而易见的,即本申请中的级联匹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本案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卡尔曼滤波及改进SORT算法的匹配过程及公知常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并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并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基于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中对于目标跟踪框的构建过程与对比文件1中存在差异,本申请为目标跟踪框构建总跟踪信息模块,并加入生命周期变量参数,通过生命周期变量,对目标生物从出现到消失的整个过程进行描述,并用于在匹配过程中对目标检测框及目标跟踪框进行管理及维护,提高匹配的准确性及效率。该部分内容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均未提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害虫行为分析方法存在准确率不足等问题,而本申请中通过对目标生物整个运动过程进行描述,避免跟踪失败等问题,提高了目标生物爬行轨迹描述的准确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员下发了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创造性的答复予以接受,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参数解释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经过对应修改,本专利目前已成功授权。
从本次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当审查员认定某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时,申请人应当积极挖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要看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去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因为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问题之间是深度绑定的。本申请答复的关键为:首先明确区别技术特征:目标跟踪框的构建过程中加入了生命周期变量参数,对目标生物的整个运动过程进行管理及维护;在此基础上,对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其核心缺陷:对比文件1中当目标生物出现快速运动、跳跃等位移突变时,不能达到较好的跟踪效果;进一步论述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创造中的具体作用及实际效果:通过对目标生物整个运动过程的管理,描述出目标生物的整个轨迹,进而实现完整准确的观测。申请人通过精准定位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要解决的真实技术问题,并最终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非常规,最终实现本申请的成功授权。

综上所述,“三步法”是专利审查中判断发明创作的创造性的核心方法,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三步法”为骨架、“区别技术特征”为切入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杀手锏。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仔细分析审查意见,对本申请的全文进行重新审视,并进行有逻辑的针对性答复,而非简单的争辩或对技术特征的罗列,通过清晰、有力、有层次的阐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及真实技术效果,扭转“不具备创造性”的被动局面,最终实现专利成功授权。
未来,随着AI辅助审查、大数据对比文件的普及,审查员对“常规手段”的认定将愈发严苛。唯有深耕技术细节、夯实实验数据、精进论证逻辑,方能在专利授权的“攻防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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