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洛柯思”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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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欧派洛柯思”商标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后于2022年转让至他人名下。A公司(申请人)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与自身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欧派”商标构成近似,易引发市场混淆。本案的难点是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且受让人为个人,名下商标较少,无明显恶意。但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商标原注册人曾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如“欧派纳卡斯”“黑人”“芈月”“多辉好太太”“陌陌”“ARROW”等,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申请人认为,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也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且恶意不因商标转让而消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 案件结果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欧派OUPAI”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欧派洛柯思”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欧派OUPAI”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国知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转让而发生改变。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提醒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增强全流程管理意识:及时注册商标,降低被抢注风险;关注市场动态,防范他人近似注册;积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等途径应对侵权行为;在商标转让前做好背景调查,避免承接存在权利瑕疵的商标,尤其是具有“傍名牌”“搭便车”嫌疑的商标。

END

 

 

2026年3月23日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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