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信守大华”商标不予注册成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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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信守大华”商标于2024年10月8日在第9类“计算机网络硬件;网络服务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A公司(异议人)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与其在先注册的“大华”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易引发市场混淆。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异议商标并非直接复制“大华”,而是加入了“信守”二字,形式上具有一定差异性,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需要结合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被异议人自身名下商标数量不多,表面看并无明显的批量抢注痕迹。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系统性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包括摹仿“海康威视”“群晖”等业内品牌,其企业字号“宇视科技”与他方知名企业字号一致,关联企业以“大华海康”作为字号组成部分,显示其存在“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恶意。

 

 
二、案件结果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大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守大华”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在商标近似方面,“信守大华”虽在“大华”前添加无关文字“信守”,但“信守”作为修饰性词汇显著性较弱,未改变商标的整体识别来源为“大华”,而异议人的“大华”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高度相近,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亦属类似,相关公众易误认为系同一主体提供的系列商品,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文字商标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的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在恶意注册方面,尽管被异议人自身名下商标数量不多,但结合其关联企业的申请行为以及企业字号的刻意模仿,显示其存在“傍名牌”恶意可能性。

本案提醒企业:核心商标应尽早布局并形成系列化保护,动态监测市场及商标公告,发现近似注册及时异议;在商标转让前应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承接存在权利瑕疵的商标,同时注重收集对方系统性摹仿的证据,以有效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ND

 

 

 

2026年4月3日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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