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巨牛大华”商标不予注册成功案

本案源于异议人针对第81222065号“巨牛大华”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巨牛大华”由深圳市泰和联安防电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服务器、人脸识别设备、摄像机”等核心安防商品上。异议人作为全球领先的智慧物联解决方案提供商,其“大华”字号及系列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3732428号“大华股份”、第58866055号“大华”、第58992652号“大华巨灵”等商标(引证商标1-5)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巨牛大华”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大华”,其中“巨牛”作为通用形容词显著性较弱,而“大华”是异议人独创且长期使用的知名企业字号及核心品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还举证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如“深圳市小谷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摹仿安防行业知名企业(如大华、海康威视、群晖等)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和“傍名牌”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巨牛大华”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中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大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81222065号“巨牛大华”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是打击安防行业“傍名牌”及恶意囤积商标的典型范例,其成功关键点在于精准打击“通用词+知名品牌”的搭便车模式。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对于“修饰词+知名品牌”的组合,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的显著部分。本案中,“大华”作为异议人独创且驰名的字号,在行业内具有极强的指向性。被异议商标虽然增加了“巨牛”二字,但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大华”的新含义,本质上仍属于利用“大华”的商誉获取不当利益。审查机关准确适用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完整包含他人在先高知名度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
除了常规的商标近似比对外,本案异议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恶意。证据显示,被异议人不仅申请了“巨牛大华”,还试图注册“小谷宇视”、“巨牛海康”等系列商标,甚至关联公司名称也刻意模仿行业巨头。这种系统性的“傍名牌”行为,充分证明了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意,为裁定不予注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9类电子产品(尤其是安防监控)关乎公共安全与数据隐私。若允许此类恶意攀附的商标注册,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更可能因劣质产品损害行业龙头的品牌声誉。本案的胜诉,有力地打击了企图通过注册近似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知名企业字号及核心商标的全类别保护提供了有力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