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 蜜婷丝莲 ”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
“蜜婷丝莲”商标于202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A公司(申请人)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与自身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蜜丝婷”系列商标第15940183号、第68296036号、第76229873号、第19258615号构成近似,易引发市场混淆。争议商标“蜜婷丝莲”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蜜”“丝”“婷”,仅顺序调换并加一“莲”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未产生明显区分,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是由“蜜丝婷”品牌提供、授权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如经销商、旗舰店、官方商城等),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发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曾多次摹仿其他国际知名品牌商标(如芭波永远、CHANNIU、BOBO FOREVER等)进行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和“傍名牌”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商标近似判断与恶意注册认定的核心标准,争议商标“蜜婷丝莲”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蜜丝婷”商标核心识别部分,仅调换文字顺序并添加“莲”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未产生明显区别。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来源混淆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被申请人作为日化相关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蜜丝婷”及其他国际知名美妆品牌的知名度,却多次刻意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通过修改、增减字词等方式申请注册多件近似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品牌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与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清晰表明:对于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商标、仅微调文字或添加弱显著性元素的摹仿商标,商标审查机关可直接认定近似并宣告无效;反复摹仿、恶意囤积行为不因商标已注册而合法化。该案为企业打击“傍名牌”“搭便车”式抢注,提供了简洁、高效、可复制的法律适用范本,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提醒企业应加强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布局核心商标与防御商标,为应对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