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创造性,从而赢得专利授权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强调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创造性,从而赢得专利授权

 

 
一、引言
 

权利要求明确记载步骤顺序,且说明书中也解释了步骤顺序不可互换的理由,对比文件虽然分别公开了每个步骤,但并不存在结合成特定步骤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并不能相结合得到本申请,从而判定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二、案例解释
 

案例申请号202610121922.0、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沉积物中铁结合有机碳分子指纹构建的样品前处理方法”。

申请人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权1记载:一种用于沉积物中铁结合有机碳分子指纹构建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沉积物与水混合,搅拌至与能被水浸出的Fe-OC或DOM全部溶出;离心,获得上清液A和固体沉渣A;

S2:将所述固体沉渣A与盐酸水溶液混合,搅拌至反应完全,离心,获得上清液B和固体沉渣B;

S3:将所述固体沉渣B与碳酸氢钠和连二亚硫酸钠的水溶液混合,使用pH调节剂将pH调节至6.5-7.5,搅拌至反应完全,离心,获得上清液C和残渣;

S4:将所述上清液A,所述上清液B和所述上清液C过滤;混合均匀,加入pH调节剂将混合液的pH调节至1.5-2.5,获得酸化混合液;

S5:将所述酸化混合液进行固相萃取脱盐和洗脱,获得洗脱液;

S6:将所述洗脱液氮吹浓缩,获得测试样品;将所述测试样品一分为二,分别用于荧光三维光谱分析与高分辨质谱分析。

说明书记载:首先用水提,在不改变化学环境的条件下回收孔隙水或弱吸附态 DOM或Fe-OC,确保该级分只代表可溶/弱结合作用;继而以酸提(HCl)去除碳酸盐与部分质子促进的酸溶结合,同时降低无机盐/金属背景,为后续选择性还原创造更干净的基体;最后以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近中性还原提取,选择性溶解以Fe(III)氧化物为载体的还原可溶结合态。

若先酸提或先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近中性还原提取都会不可逆改变颗粒表面电荷与矿物相(溶解/还原Fe(III)氧化物、释放金属离子),使原本应归属“水提/酸溶/还原可溶”的组分交叉混入,丧失“结合形态与级分”一一对应的机理正交性。先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近中性还原提取再酸提,残余连二亚硫酸钠在酸中迅速分解并放出SO2/亚硫酸根,既有安全风险,又会引发Fe(II)的二次氧化再沉淀与DOM的二次吸附,造成定量与谱学偏差;把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近中性还原提取提前会带入大量还原剂、硫(亚)酸根与缓冲盐,显著增加EEM的金属猝灭、内滤背景与HRMS的盐簇、离子抑制,破坏与后续SPE(固相萃取)至EEM和HRMS的低盐化接口。

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认为对比文件1(CN115541345A)公开一种海水溶解有机碳组分分析方法,具体公开了“活化PPL固相萃取小柱、润洗PPL固相萃取小柱、海水溶解有机碳富集、样品脱盐、除水、洗脱”。相当于公开了S5和S6。

对比文件2(CN118393104A)公开一种酸性土壤有机质分级方法,记载的方案方案相当于公开了步骤S1和S3。

对比文件3(CN111721600A)公开一种土壤中溶解性有机质的提取分离方法及其提取分离的溶解性有机质,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公开了步骤S2。

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案例分析
 

代理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的处理方案均用于检测有机质,但是并不是针对沉积物中的铁结合的有机质,因此不存在必须先酸提再中性还原提取,从而避免引发Fe(II)的二次氧化再沉淀与DOM的二次吸附,造成定量与谱学偏差的问题。一通答复的时候重点强调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之间检测的物质差别和检测方案的差别,因此不能结合;即使相结合由于不存在启示也不能得到本申请权1特定的步骤顺序。

二通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多为理论推导,并未提供任何对比实验数据(如互换顺序后的荧光光谱或质谱图),以证明其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关于“不可互换”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二通答复,针对审查员认为的关于“不可互换”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申请人提供了互换顺序的荧光光谱和质谱图从而证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效果。

同时强调中性还原性提取的操作细节与对比文件2仍然存在差异,且对比文件2提取后的有机质样品并未公开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测试。而本申请公开中性还原性的提取操作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适合荧光光谱和质谱检测的测试样品。

最后审查员接受了意见陈述,本案获得授权。

 
四、总结
 

对于涉及方法改进的技术方案,如果改进点涉及多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则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应当明确限定该先后顺序、并在撰写说明书时描述该先后顺序以及据此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改进点不在于多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则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不应当限定该先后顺序、并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指出某些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可调或可并行执行,以使说明书更好地支持步骤之间不具有特定的先后顺序的认定。

最后,针对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否则审查员不予采纳。

 

 

 

 

2026年7月10日 10:37
浏览量:0

最新推荐

业务咨询

詹玉婷

法律顾问

立即咨询
立即咨询

吕清

国际商标顾问

立即咨询

富梦婷

知识产权高级顾问